html模版315特別關註:貴州2015年消費維權10大典型案例
預付卡退款遭拒絕消協調解挽回損失

2015年6月24日,畢節市七星關區消費者袁女士花1980元錢在七星關城區某婚紗攝影店辦理瞭一張預付消費卡,當天消費瞭480元,剩餘的1500元一直未使用。按照當時簽署的合同規定,如消費卡內剩餘金額未消費,滿3年後可以返還餘額。袁女士在3年中沒有使用過該卡,辦理的這張卡按約定應返還1500元。2015年5月1日,袁女士找到該婚紗攝影店,要求返還消費卡上的1500元錢,可婚紗攝影店人員說老板已換,現在無法返還。

點評:本案中,婚紗店以經營者負責人變更,合同並非現在的負責人所簽訂為由拒絕履行義務,也就是所謂的“新人不認舊賬”,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之規定,現任經營者必須履行消費者與原來經營者簽訂的合同,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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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項鏈以舊換新重量減消協組織調解笑開顏

消費者鄧某2015年2月25日在道真某商場的金銀珠寶櫃臺將自己8.942克的“中暉”牌千足金項鏈採取以舊換新的方式(並交加工費118元後),換得老鳳祥牌3D硬金吊墜一個,在佩戴中發現換來的吊墜在重量上有問題,便到金銀店約秤,發現該吊墜(還包括帶子)隻有3克。但經營者以“當時消費者認可為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退回原物的要求。

點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經營者以3克吊墜換消費者8.9克項鏈顯然有失公平! 又以“當時消費者認可為由”拒絕糾正自己錯誤,更是錯上加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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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不翼而飛盤縣消協追回損失

消費者鄭女士2015年3月30日接到一條短信:“{XX支付}驗証碼78…6,開通快捷支付後,銀行卡將與XX支付賬號(183……164)綁定。共抵詐騙,守護驗証碼。”隨後又收到工商銀行短信提示,“你某某卡號,工商銀行支出(XX支付)1000元”。她覺得非常奇怪,自己既不上網,也不在網上開展任何業務,收到第一條短信後也未予理會,怎麼會有此類情況發生? 感覺被騙瞭,於是急忙到銀行取出餘下的存款並凍結瞭賬戶。

點評:XX支付平臺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必然要為消費者提供安全保障。網絡支付作為一種新的消費形式,使用者眾多,我們期待更安全的網絡支付,同時也倡導企業高度重視並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建設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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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心情爽商品不佳又堵心

消費者謝某5月31日在某網絡交易平臺的某旗艦店購買瞭一套價格8180元的真皮沙發,可安裝好以後發現沙發坐上去容易變形,感覺沙發的皮質不好,希望退貨退款。可是與經銷商聯系卻得不到回應,與某網絡交易平臺聯系協商退貨也得不到明確答復。

點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貴州省工商局、省消協3月14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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